根據相關法規要求,我局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牽頭修訂了《寧國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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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19日。
附件1:《寧國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寧國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前后條款對照)
寧國市財政局(國資委)
2020年7月20日
寧國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地方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發揮國有企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作用,發展和壯大國有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市人民政府所有,市政府授權職能部門及市屬國有企業分別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市鄉鎮人民政府、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和市屬國有企業對各類企業各種出資所形成的權利(股權)及權益、各類資產化的國有資源以及上級政府(職能部門)授權管理有關企業的國有資產。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隸屬于市鄉人民政府、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市屬國有企業的各類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政府投資基金,以及上級政府(職能部門)授權管理的國有企業。
第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的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監管國有資產。
(二)分類監管的原則。按照企業的不同情況,采取與之相適應的監管辦法。
(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的同時,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相關國有企業出資單位(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為市級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代表市政府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國資委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的宏觀監管工作,相關國有企業出資單位(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有企業應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七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市政府可依法授權監管機構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八條 市國資委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制定企業分類改革方案;指導國有企業制定完善發展規劃,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九條 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政府控股的投資基金等國有企業,由監管機構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國有資本不享有控股權或控制權的參股公司制企業,或對出資企業不享有控股權或控制權的其他形式的企業,原則上由國有出資方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必要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或授權,可由市國資委會同財政局等市直職能部門以專項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績效評價等形式進行監管,重點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股權)保值增值及權益變化情況。
第十條 國有企業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由市財政局(國資委)制定,各主管單位(國有企業)按管理制度要求統一向財政局(國資委)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財政局(國資委)匯總后納入財政總預算,并向市政府、市人大專題報告。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要包括: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1. 從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2. 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3. 從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4. 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依據《寧國市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第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范圍)
第十一條 每年第四季度,企業上報下一年度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告;每年第一季度,企業提交上一年度的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告。
第十二條 監管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變動、注銷的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監管機構負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資產交易主要包括:
(一)企業資本、股權及權益的轉讓;
(二)企業注冊資本增資;
(三)企業重大資產轉讓。
第十四條 監管機構負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備案工作,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向監管機構備案: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企業經市政府批準的下列行為,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全部由國有資本形成的國有全資企業發生原股東增資、減資,經全體股東同意不評估的;
(四)國有控股的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轉讓所持股權。
(五)企業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監管機構負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清算管理工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監管機構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 國有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 監管機構應加強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管理工作,包括企業負責人的任免、獎懲、薪酬待遇、業績考核等。
第十七條 監管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授權,任免或建議任免所出資的以下國有企業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
(二)任免國有全資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人選;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企業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建議名單。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應按照職責規定開展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及業績考核工作,按照企業的不同情況制定與之相適應的薪酬及業績考核管理辦法,年度業績考核結果經市國資委審核后專題報告市政府。
第四章 國有企業動態信息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監管機構應建立國有企業動態信息管理制度,按季或上級要求的時間收集整理、匯總報送企業運營動態信息。企業的動態信息管理制度由市國資委制定,各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按管理制度要求,將企業動態信息報送市國資委整理匯總,市國資委匯總后報市政府。
市國資委負責建立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絡,適時完善企業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產化的國有資源的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監控,依法對外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重大事項具體內容由監管機構確定。
國有企業發行債券或資金集合產品計劃必須報市政府批準。企業發生以下行為之一,致使國有資本或國有股權不再享有控股權或控制權時,必須報市政府批準:
1. 企業合并、分立;
2. 轉讓資產、股權;
3. 增資或減資;
4. 企業破產、解散。
第二十一條 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國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制度,組織企業的財務決算及審核工作。
國有控股以上企業每季度終了后一個月內,向市國資委報送季度財務報表;每年六月底之前,向市國資委提交經具有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二條 監管機構應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檢查,包括對國有參股企業的監督檢查,通過行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權利,或采取專項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績效評價等方式,適時監管企業國有資產。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交辦和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加強對國有企業的常規性審計、專項審計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監察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交辦和年度監察工作計劃,加強對政府任命的國有企業有關工作人員的監察工作。
第五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管過程中因監管事項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定行業事項等因素,國有企業及監管機構難以自主決策或認定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專項報告,做為企業或監管機構相關決策的參考依據: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認定、資產交易、資產評估、資產清算事項;
(二)企業重大投資決策中投資對象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認定、投資對象的法律事項鑒定、企業及投資對象的涉稅涉訟事項;
(三)政府擔保公司特殊擔保對象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認定、企業及擔保公司涉稅涉訟以及特殊法律事項認定;
(四)政府投資股份(股權)比例及其投資收益(損失)份額的認定;
(五)資產化國有資源的出資定價、轉讓價格;
(六)企業業績考核中專業性較強的特定指標的績效認定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七)監管機構監管過程中的涉訟事項;
(八)其他法律及法規規定應當由中介服務機構出具專項鑒定報告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管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向監管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監管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擔任市級國有企業負責人;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市級國有企業負責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政策上級文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